瑞典拥有一套完善的劳动法框架,旨在保护员工权益并确保工作场所的公平待遇。这一法律结构为工人提供了高度的保障,涵盖了雇佣条款、工作时间、健康与安全标准以及反歧视保护等各个方面。理解这些法规对于在该国运营的雇主来说至关重要,以确保合规并促进良好的员工关系。
瑞典模式通常涉及强大的工会和集体协议,这些协议经常补充或增强法定最低要求。虽然法律提供了基本门槛,雇主组织与工会协商的集体协议可以制定更高的工资、工作时间、养老金及其他福利标准,覆盖了相当大比例的劳动力。遵守法定法律和相关集体协议对于雇主而言都是必要的。
解雇权利与程序
在瑞典,雇佣关系通常受到保护,雇主需要有客观理由才能解雇员工。解雇可以由于裁员(缺少工作岗位)或个人行为。不同的规则适用于不同的解雇原因。
对于基于个人行为的解雇,雇主必须证明员工严重违反了其义务。在解雇之前,通常需要发出警告并尝试寻找替代方案。
因裁员导致的解雇,雇主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包括与工会协商的义务以及考虑在公司内部重新安置受影响员工的可能性。“最后入、先出”的原则经常适用,但也存在例外,尤其是在集体协议下。
通知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取决于员工与雇主的服务期限。
| 服务年限 | 最低通知期(雇主) |
|---|---|
| 少于 2 年 | 1 个月 |
| 2 年但少于 4 年 | 2 个月 |
| 4 年但少于 6 年 | 3 个月 |
| 6 年但少于 8 年 | 4 个月 |
| 8 年但少于 10 年 | 5 个月 |
| 10 年或以上 | 6 个月 |
员工辞职时,也有最低一个月的通知期。集体协议可能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通知期间,员工通常有权享受正常工资和就业福利。
反歧视法律与执法
瑞典的歧视法禁止基于七个受保护的理由的歧视。雇主有积极职责努力实现平等权益和机会,防止歧视和骚扰。
| 受保护理由 | 描述 |
|---|---|
| 性别 | 基于性别(女性或男性)的歧视。 |
| 变性身份或表达 | 基于不符合性别规范的歧视。 |
| 种族/族裔 | 基于民族或族裔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的歧视。 |
| 宗教或其他信仰 | 基于宗教信仰或类似信仰的歧视。 |
| 残疾 | 基于身体、精神或智力障碍的歧视。 |
| 性取向 | 基于同性恋、异性恋或双性恋取向的歧视。 |
| 年龄 | 基于年龄的歧视。 |
歧视的形式多样,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性骚扰以及歧视指示。雇主必须调查并采取措施应对他们所知的骚扰行为。
反歧视事务主管(Diskrimineringsombudsmannen - DO)是负责监督歧视法遵守情况的主要机构。DO 可以调查投诉、提供指导,并在法庭上代表个人。遭遇歧视的员工可以向 DO 报告,也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提起诉讼。救济措施包括赔偿损失和要求雇主停止歧视行为。
工作环境标准与法规
瑞典的工作条件由法律严格规控,主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并受到集体协议的大力影响。
- 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周为40小时。常规工作时间最多为每周40小时,按四周为期进行平均。允许加班(加班),但有限制,一般不超过每四周48小时或每月50小时,并有年度上限。员工享有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
- **工资:**瑞典没有法定的全国最低工资。工资水平主要通过雇主组织与工会的集体谈判决定。如适用集体协议,会设定不同职位和经验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
- 年假: 员工每年享有至少25天带薪年假。许多集体协议提供更多天数。员工通常有权在夏季(6-8月)连续休假四周。
- 其他假期: 法律规定员工享有各种假期权益,包括父母假(由父母共同享有的慷慨权益)、病假(由雇主承担前期责任)以及紧急家庭事务假。
职场健康与安全要求
瑞典雇主对工作环境负有全面责任,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疾病和事故。《工作环境法》和瑞典工作环境署(Arbetsmiljöverket)颁布的规章细节要求。
雇主的主要义务包括:
- 系统性工作环境管理: 雇主必须系统性地计划、实施、跟进和评估其工作环境措施。这包括定期进行身体、心理和社会风险评估。
- 风险评估与预防: 必须识别危害、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排除或减少风险。这适用于工作环境的各个方面。
- 信息与培训: 员工必须获得充分的关于工作风险及安全操作的资料和培训。
- 工作场所设计: 工作场所、设备和工作方法必须设计以预防风险并促进身体健康。
- 员工参与: 雇主必须让员工及其安全代表参与工作环境的改善。员工有权报告安全隐患,在严重情况下有权停止工作以应对即刻且严重的危险。
瑞典工作环境署通过检查监督合规情况,并在未达标时可以发出禁令或禁止令,可能伴随罚款。
争议解决机制
当工作场所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机制解决,通常涉及工会。
- 内部讨论: 第一步骤通常是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直接沟通以解决问题。
- 工会介入: 如果员工是工会成员,工会可以代表其与雇主协商。集体协议通常规定了处理争议的具体程序。工会拥有代表会员进行谈判的强大权利。
- 调解: 对于某些争议,尤其涉及歧视的,可能可以提供调解服务,有时由反歧视事务主管协调。
- 劳动裁判所(Arbetsdomstolen): 这是解决雇佣关系和集体协议法律争议的主要专门法院。案件可以由工会代表会员提起,也可以由个人员工直接提起(尽管后者较少出现,尤其在工会化情况下)。法院的裁决是终审的。
- 反歧视事务主管(DO): 如前所述,DO 可以协助个人处理歧视投诉、调查案件,并代表个人出庭。
员工若其权益受到侵犯,拥有法律救济途径,无论是通过工会代表还是直接采取法律行动。提起诉讼须注意时效,及时行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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