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帝汶建立合规的雇佣关系需要对当地关于雇佣协议的劳动法有透彻的了解。一份完善的合同至关重要,明确界定雇主和雇员的劳动条款和条件。遵守法律框架确保 对工人的公平待遇,并保护企业免受潜在的争议和违规处罚。
东帝汶的雇佣协议是工作关系的基石,概述从工作职责和薪酬到工作时间和终止条件的一切内容。在经营或扩大到该国的企业,理解这些要求至关重要,确保所有的雇佣做法符合国家立法。
雇佣协议类型
东帝汶劳动法主要认可两种主要类型的雇佣协议,各适用于不同的雇佣需求和期限。理解它们的区别对于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至关重要。
| 合同类型 | 描述 | 典型用途 | 主要特征 |
|---|---|---|---|
| 无限期 | 无明确结束日期的协议。 | 永久岗位、核心业务职能。 |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默认视为无限期;终止需正当理由或通知。 |
| 有固定期限 | 设定起止日期的协议。 | 特定项目、临时需求、季节性工作。 | 必须书面形式;期限有限(通常可续订但有限制);到期自动终止。 |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通常期限有限,虽然可以续签,但通常法律会对总期限或续签次数设有限制,否则视为无限期。
关键合同条款
无论合同类型如何,东帝汶劳动法都要求包含特定条款以确保明确性并保护双方权益。遗漏这些基本条款可能导致合同不合规。
强制性条款通常包括:
- 当事人(雇主与雇员)的识别信息。
- 工作地点。
- 职务名称、类别或职责描述。
- 雇佣开始日期。
- 合同期(如果是固定期限)。
- 薪酬(工资、福利)及支付频率。
- 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
- 年假权益。
- 试用期时长(如适用)。
- 相关集体谈判协议(如有)。
- 双方签名。
虽然对于每个细节法律并不总是严格要求,但强烈建议还包括关于病假、公共假期和终止程序的条款,以提供全面的框架。
试用期
东帝汶的雇佣协议可在雇佣关系之初包括试用期。该期间允许雇主评估员工的适岗性,也让员工评估工作环境和岗位。
- 试用期的最长时间通常由法律规定。
- 对于大多数员工,最长时间往往为90天。
- 对于需要特殊技术资格或担任信任职位的员工,可能允许更长的试用期,如180天。
- 在试用期内,合同通常可以由任一方提前通知较短时间或无通知地终止(只要善意行事)。
- 试用期必须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说明,否则无效。
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雇佣合同中很常见,尤其涉及敏感信息或专业知识的岗位。
- 保密条款: 这些条款在东帝汶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保护雇主的专有信息、商业秘密和业务数据。通常禁止员工在雇佣期间及其后披露保密信息。
- 竞业限制条款: 这些条款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为竞争对手工作或创立竞争性企业。在东帝汶,其执行力与许多司法管辖区一样,受到限制。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竞业限制应当:
- 在范围上合理(例如限定特定活动)。
- 在地域范围内合理。
- 在期限上合理。
- 必要以保护合法的商业利益(如商业秘密、客户关系)。
- 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评估合理性和必要性。过于宽泛或限制过严重的条款可能被判定为不可执行。
合同修改与终止
在东帝汶,修改或终止雇佣协议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合规。
合同修改
对雇佣合同关键条款的任何变更,如薪资、职责或工作时间,通常需要雇主与雇员的双方书面同意。雇主单方面的变更可能被视为违约或构成构建性解雇。
合同终止
雇佣合同的终止可以基于多种原因,每种原因均有特定的要求:
- 双方协议: 若双方书面同意,合同可随时终止。
- 固定期限到期: 固定期限合同在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时自动终止,除非根据法律规定续签。
- 雇员辞职: 雇员可根据合同或劳动法规定的通知期提前终止合同。
- 雇主终止: 雇主可基于以下原因终止无限期合同:
- 正当理由: 因严重不当行为或违约导致的解雇。通常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和给予雇员回应的机会。
- 客观理由: 因与雇员能力或公司运营需要相关的原因(如裁员、重组)。也需遵循特定程序,包括通知期和可能的赔偿金。
- 试用期终止: 如前所述,试用期内的终止程序通常较简便。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辞退,法律规定的通知期因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异。不遵守法定解雇程序可能导致不公平解雇的申诉以及对雇主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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