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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在 南非

协议 在 南非

了解在南非的雇佣合同与协议

南非 agreements overview

在德国建立合规的雇佣关系需要对该国强大的劳动法有透彻的了解。雇佣协议,或称 Arbeitsvertrag,作为基础文件,概述了雇主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德国法律提供了坚实的法定保护框架,但雇佣合同允许双方定义具体的雇佣条款,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集体谈判协议或工作委员会协议。

掌握德国雇佣法的复杂性对于在该国招聘的外资公司至关重要。一份精心起草的雇佣合同可以确保条款清晰,减少潜在争议,并保证遵守旨在显著保护员工的本地法规。

雇佣协议的类型

德国法律主要区分两种主要的雇佣协议类型:无限期和固定期限。合同类型的选择对终止权利和整体雇佣保障具有重大影响。

  • 无限期雇佣协议 (Unbefristeter Arbeitsvertrag):这是德国的标准且最常见的雇佣合同类型。没有预定的终止日期,持续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要求(如通知期限、根据《解雇保护法》的合法解雇理由)终止。
  • 固定期限雇佣协议 (Befristeter Arbeitsvertrag):这些合同具有特定的终止日期或与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相关联。德国法律对固定期限合同的使用施加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
    • 有客观理由的固定期限 (Befristung mit Sachgrund):在存在有效理由时允许,例如临时缺席(如育婴假、疾病)、完成特定项目或应对临时工作量增加。只要存在有效的客观理由,通常没有对期限或续签次数的限制。
    • 无客观理由的固定期限 (Befristung ohne Sachgrund):仅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无客观理由的合同最长可签订两年。在此期间,合同最多可续签三次。如果员工在过去三年内曾被同一雇主雇用(即使职位不同),通常不允许此类合同,除非之前的雇佣非常短暂(如少于六个月)或性质明显不同。新成立的公司适用更严格的规则。
合同类型 时长 法律依据 无客观理由续签次数
无限期 无终止日期 标准 不适用
有理由的固定期限 指定日期或项目完成 需要客观理由(如项目、临时需求) 如果理由持续,续签无限制
无理由的固定期限 最长两年 限制使用,通常不允许在过去三年内曾被同一雇主雇用 两年内最多续签三次

必要条款

根据《证明法》(Nachweisgesetz),德国法律要求在书面雇佣合同中必须包含某些信息,或在雇佣开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员工。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提供书面条款可能导致处罚。

强制性条款通常包括:

  • 雇主和员工的姓名与地址。
  • 雇佣开始日期。
  • 固定期限合同的预期持续时间。
  • 工作地点。
  • 员工职责或岗位的简要描述。
  • 薪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组成和金额,包括支付频率。
  • 约定的工作时间。
  • 年假权益。
  • 解雇通知期限。
  • 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工作委员会协议的引用。
  • 关于公司养老计划(如适用)的信息。
  • 终止雇佣关系的程序。
条款 描述
当事人 雇主和员工的全名及地址
开始日期 雇佣开始的日期
时长(如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合同的结束日期或事件
工作地点 主要工作地点
职责描述 职责和责任的概述
薪酬 薪资结构、金额及支付计划
工作时间 商定的每周或每日工作时间
年假 每年带薪休假天数
解雇通知期限 任何一方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
集体/工作委员会协议 适用协议的引用
解雇程序 终止合同所需的步骤

试用期

试用期 (Probezeit) 允许雇主和员工评估雇佣关系的适合性。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但在合同中加入试用期非常普遍。

  • 最长时长: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为六个月。
  • 试用期内的通知期:在试用期内,法定的解雇通知期明显较短,通常为两周,除非合同或集体协议规定更长的期限。
  • 《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在该法下的全面保护,通常只在员工在同一公司工作超过六个月后才适用。试用期内解雇较为容易,但仍不得滥用或歧视。

保密与竞业禁止条款

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是雇佣合同中的常见补充,但在德国的强制执行受到严格法律要求的限制。

  • 保密条款 (Geheimhaltungspflicht):员工在雇佣期间对公司机密信息负有一般保密义务。合同常常强化这一义务,并可能在离职后对特定、明确的信息继续保密。离职后保密条款在范围和期限合理的情况下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 竞业禁止条款 (Wettbewerbsverbot):这些条款限制员工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为竞争对手工作或开设竞争业务。
    • 在职期间:员工在雇佣期间不得与雇主竞争。
    • 离职后 (Nachvertragliches Wettbewerbsverbot):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有效且可执行:
      • 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 不得超过两年的期限。
      • 在地理、时间和实质上合理(即限制在员工的实际工作领域和雇主的相关市场)。
      •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Karenzentschädigung),在竞业禁止期间支付。此补偿至少应为员工在最后一年工作期间平均总收入(包括奖金等)的50%。没有此补偿,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通常无效。

合同变更与终止要求

变更现有雇佣合同通常需要雇主和员工的共同同意。除非合同中明确允许,雇主单方面变更通常不被允许(法院通常对此解释较为严格),或通过一种称为“变更解雇” (Änderungskündigung) 的正式程序。Änderungskündigung 涉及在终止现有合同的同时,提供一份条款已修改的新合同;员工可以接受新条款、拒绝并挑战解雇,或在保留接受的同时对变更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在德国,雇佣合同的终止受到严格监管,尤其是根据《解雇保护法》,适用于在拥有十名以上员工的公司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员工。

  • 通知期限:适用法定通知期限,且随服务年限增长。合同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但通常不得短于法定期限。
  • 解雇理由:对于受《解雇保护法》保护的员工,雇主的解雇必须具有社会正当性,基于:
    • 与员工行为相关的理由 (verhaltensbedingte Kündigung)。
    • 与员工个人相关的理由(如长期疾病) (personenbedingte Kündigung)。
    • 紧急的运营需求 (betriebsbedingte Kündigung)。
  • 形式要求:解雇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 员工权益:员工可以在收到解雇通知后三周内向劳动法院挑战不公正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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